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潘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多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苏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潘存文与被保全人苏金义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苏金义名下银行账户、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6,500元。申请保全人潘存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59号案对被保全人苏金义名下银行账户、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