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92618323。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金光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207186。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7WGWK92。 负责人:田长友,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11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53×××34的存款1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淑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