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秦高耀,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高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秦高耀等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报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高耀减刑二年,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陕09刑更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高耀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21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高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能够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表扬五次,提请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高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8月6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兑现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情况说明、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秦高耀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高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其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时已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高耀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