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宁县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宁县马庙镇合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65240240C。
法定代表人:汪双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怀宁县马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赖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怀宁县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立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怀宁县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怀宁县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怀宁县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