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诚信家苑10-202。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远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致远物业公司)与被告贺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致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远友、黄志明与被告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诚信致远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贺杰缴纳物业管理费8641元,违约金705元,共计93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贺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所住建筑面积158.15平方米的19栋1705室,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7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按季交纳,且每季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交费,交费开始时间为交接钥匙时间2016年6月1日(被告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已交费2220元)。被告自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47个月,欠交物业管理费8090元,其违约金按逾期之日起收取每日0.5元,计705元,共计欠费9346元。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缴纳。
被告辩称
贺杰答辩称:1.对物业管理费的金额有异议,三个不同的面积,究竟按哪个面积收费。2.公共设施被占用,锦阳丰瑞三期营销中心占用我们的公共设施,小区绿化叶没有,生活垃圾搬运不及时,电梯经常故障,消防通道被占用,房屋共用设备没有,楼梯和杂物间的灯不亮。3.物业收费标准究竟是怎么算的,没有公示过。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诚信致远物业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承诺书、实测报告分户面积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交房通知单、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委托协议、委托书、工资表、排班表、照片一组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书证复印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贺杰提交的证据如下:1.解聘通知书,拟证明物业公司不合规合法。原告认为该解聘通知书不能由业住委员会作出,必须由业主大会作出,且未证明已送到该公司,故本院不予采信。2.照片和视频,拟证明存在安全隐患及物业公司不作为。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不符合取证主体资格,灯、楼梯出现故障很正常,要有持续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才能说明不作为。本院认为该证据虽能在一定程度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目的,但达不到不足以抗辩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3.维修联系单,拟证明自家墙体开裂。本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采信。4.收据,拟证明物业公司重复收费。该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除证据3外,其他证据被告仅在庭上通过手机展示,贺杰未向本院提交纸质或其他介质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贺杰与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锦阳公司开发的××小区××栋××号商品房,房屋面积为158.2平方米(实测面积为158.15平方米)。2016年2月20日,诚信致远物业公司与贺杰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诚信致远物业公司承担锦阳丰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协议约定住宅为1.2元/月/平方米。贺杰缴纳了部分物业管理费,尚欠诚信致远物业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919.66元(158.15㎡×1.2元/㎡×49月)和违约金714.5元(1429日×0.5元/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物业收费标准等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为1.2元/月/平方米,2016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双方构成物业合同关系,2016年6月1日完成交房后,诚信致远物业公司向锦阳丰瑞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贺杰作为锦阳丰瑞小区业主,应向诚信致远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在诉状中请求被告按1.17元/㎡的价格支付物业管理费低于合同约定的1.2元/㎡,起诉的物业管理费金额8641元低于实际金额8919.66元,起诉的违约金705元低于实际金额714.5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部分放弃,未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且未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房屋质量问题与是否缴纳物业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贺杰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意见仅能反映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达不到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辩解,本院酌情按照5%的比例扣减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即由被告贺杰承担物业管理费8208.95元(8641元×95%)和违约金669.75元(705元×95%)。 审理过程中,本院注意到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矛盾较尖锐。需要向双方阐明的是,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对其所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后,该小区的业主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营资金的减少,从而再次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的维护,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可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如服务质量长期达不到相关标准时,业主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也可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对共有部分的物权进行合法维权,或依法选聘并更换物业服务单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8208.95元; 二、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6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贺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乐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诗意 书记员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