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龙县维妮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PM05D9V,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玉泽东路玉泽苑29号。 经营者:文维,男,****年**月**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现住丽江市玉龙县。 被告:赵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龙县维妮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赵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玉龙县维妮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龙县维妮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龙县维妮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玉龙县维妮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和丽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