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谷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立,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蔡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刘小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谷卫民与被申请人蔡盘成、刘小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谷卫民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蔡盘成、刘小妮名下共计2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谷卫民、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卫民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蔡盘成、刘小妮名下共计2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谷卫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松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