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1955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叶招荣,男,1981年5月26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现住华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美玲与叶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叶招荣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叶招荣的银行存款43768.93元(利息另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