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601068780Q。 法定代表人:蔡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被告:赵凤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与被告赵丰、赵凤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