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228561752A。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执行人:王某4,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执行人:屈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0)宁0425民初20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某、王某4、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105.7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4从2021年7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元,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425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