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根长,男,1965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宋志宏,男,1968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魏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根长与宋志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魏北民初字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志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存款205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