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2号3幢,实际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槎溪路78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0D8X1。

法定代表人余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文,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红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该院以(2020)沪0113民初28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国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燕、陆文、被告王丽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金人民币100002元,并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承包金为50001元从2020年5月1日起每日按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承包金付清为止,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承包金为50001元从2020年7月16日起每日按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承包金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20年4月25日签订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希尔顿度假酒店水疗中心项目(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648县道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南部外双溪景区内),承包期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约定年承包金人民币20万元,即每三个月的承包金为50001元。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5日内,被告将第一个阶段(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阶段)的年承包金交付原告指定账号,同时被告必须遵守先付后用的原则,每个阶段的第三个月的15号前支付下一个阶段的承包金。如有延迟支付,每日向原告支付100元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无故拖欠原告承包金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丽红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1.7万元承包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2020年疫情原因,生意不好做,于是被告通过打电话以及发短信的形式通知原告解除了承包合同关系,原告收到了被告的信息,双方的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已经解除。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2020年4月25日续签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希尔顿度假酒店水疗中心项目(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648县道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南部外双溪景区内),承包期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约定年承包金人民币20万元,即每三个月的承包金5万元。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5日内,被告将第一个阶段(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阶段)的承包金交付原告指定账号,同时被告必须遵守先付后用的原则,每个阶段的第三个月的15号前支付下一个阶段的承包金。如有延迟支付,每日向原告支付100元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了1.7万元承包金(2020年4月28日支付7,000元、2020年4月30日支付1万元)。原告2020年8月2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拖欠的承包金。因为2020年疫情原因生意不好做,2020年9月2日被告通过打电话以及发微信的形式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余国新解除原、被告的承包合同(通知提出被告的合同经营期限到2020年8月31日止),余国新当日收到解除通知后回复原告的律师会跟被告走(联系)且指出被告终止合同是违约行为。被告2020年9月8日退出原告单位,原告只得另行安排人员管理经营。原、被告的承包协议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原、被告身份资料与陈述、承包协议书、催款函、付款账单、微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合同纠纷。原、被告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使市场尚未恢复常态等原因导致被告无力继续经营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于2020年9月2日到达原告,该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原告时即2020年9月2日已经解除。原告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在解除通知到达时三个月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解除无异议。原、被告的合同在解除时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被告无需再支付2020年9月2日以后的承包金。原告承包期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止的承包金额为67222.23元,被告已付1.7万元承包金,尚欠承包金50222.23元。被告应当在2020年5月1日支付33000元承包金、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17222.23元承包金,被告逾期未付承包金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的预期即因违约给对方产生的损失赔偿,逾期付款的预期损失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包协议约定每日支付100元的延迟付款违约金显然过分高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核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本院酌定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30%为5.005%计算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被告的承包协议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告解除合同无需向原告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被告王丽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包金50222.23元和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00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款时止、17222.23元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时止均按年利率5.005%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04元,减半收取1,150.02元(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不再办理退费手续),由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72.47元,由被告王丽红负担577.55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芮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先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胡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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