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与杉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被执行人:王志祥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6××××××××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志祥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F×××××)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F×××××)。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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