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与杉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被执行人:王志祥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6××××××××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志祥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F×××××)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F×××××)。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