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玉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程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沪710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夏玉沛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456,1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6,710.3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经核实,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财产情况属实。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情况 被执行人开设的十个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118.03元,我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1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我院已做查封(财付通账户查封期限至2021年12月28日,支付宝账户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12日)。 (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状况 1、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坐落于本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弄XX号X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由四人共同共有。我院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14日),但目前尚不具备处分条件。 2、被执行人对黄浦区广东路XXX弄X支弄XX号的房产拥有使用权,因该处房产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我院未能查封。据反映,此处房产近期可能被征收。待条件具备时,我院依法再做处分。 (三)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状况 被执行人为上海杨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该公司100%控股股东。在执行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当于本案标的价值的股权,但该部分价值未能变现。 三、赴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扣除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02,23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353,93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黎明 审 判 员 龚建华 审 判 员 何宇欢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代 震 书 记 员 陈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