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奚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饶友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29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32,8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4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到庭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车牌为X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实现执行标的0元,未实现执行标的为134,3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必须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X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但至今未能实际控制。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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