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秦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秦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1与被告秦某2、秦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被告秦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父母遗产(位于魏都区水语花城A2号楼一单元一楼西户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总价值70万;2、依法分割父亲名下存在中原银行六一路支行的定期存款五万元及利息;3、依法继承父亲秦明成抚恤金总额的三分之一;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是同父母的兄妹关系,母亲宋美娥于2015年9月28日去世,父亲秦明成于2020年10月29日过世,父母辛苦一生留下房产两套。被告秦某3一直跟随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秦某2及家人在六一路外贸粮油家属院内那套房单独生活,原告因女儿出嫁郑州,五年前随女儿在郑州生活,经常回许也住在水语花城小区的房中,母亲过世后家里并没有析产,近两年,父亲年事已高,多种疾病又多次住院救治,因被告两人都在工作,只有原告现已退休有时间,所以每次父亲住院,原告都从郑州赶回在医院陪护,被告两人也趁轮休下班时间去医院陪护,父亲的日常生活起居被告秦某3照顾最多,被告秦某2也回家看望老父亲。2019年12月左右,被告秦某2趁秦某3和原告不在老父亲身边,多次哄骗,不择手段骗取老父将名下位于六一路那套房子过户在被告名下,原告于2020年6月得知此房已被过户在被告之子名下,原告询问老父该房的情况,老父亲说不知道,过后老父亲不知怎么发现该房已由被告儿子抵押贷款,一气之下,旧病复发,于2020年7月住院抢救治疗,出院后仍是不见好转,神智都不是很清楚,随时有生命危险,又于2020年10月24日再次住院抢救,原告从郑回许一直在医院陪护,父亲在2020年10月29日早上病故,父亲的突然离世,原告终生遗憾,一直处在悲痛之中,接着原、被告积极安排处理父亲后事,处理完事后,原、被告坐在一起说事时,因提到继承一事需要协商解决,被告秦某2大发雷霆,恶语相加说:你们别想要一分,我是秦家后代由我一人继承,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欢而散,被告秦某2以办理父亲后事为名,将父亲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全部拿走,并将父亲存款私自取出归为已有,抚恤金也被他占有,依据以上事实,被告秦某2具有完全霸占父母遗产之嫌,根据《民法典》继承相关之规定,为依法维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2辩称:一、原告所述的诸多事实不属实,有些避重就轻,甚至只字不提,有些陈述甚至是歪曲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1、在答辩人的母亲去世前,瘫痪在床几年,需要子女照顾的时候,原告远离家乡,为了自己的私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传销,虽与本案无关)常年在外,母亲的瘫痪照顾几乎是答辩人和小妹秦某3二人,原告几乎不管不问。对此基本事实原告作为女儿,不尽孝道,不尽基本的赡养义务,其却只字不提。其私心严重,缺少基本的孝道历历在目。答辩人的母亲是2015年9月去世。在母亲去世前的2年多,因患病瘫痪在床,几乎是植物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是靠人护理伺候。答辩人作为家中的儿子,兄妹中长子,在母亲瘫痪后,为了照顾母亲,放弃生意,将大部分的精力转移到照顾瘫痪的母亲和父亲身上。这一点,我家的亲戚和邻居,以及有一点良知的原告是知道的,是心知肚明的。而原告自2010年就去了宁夏搞传销,一直不回许昌,2013年其女儿上大学到学校还是答辩人送其女儿到外地上大学的。在母亲最需要她照顾时,她却逃之夭夭,远隔几千里,其怎么赡养母亲呢?答辩人和小妹秦某3一起共同照顾伺候瘫痪的母亲几年,直到母亲病逝。对于母亲瘫痪的几年,需要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伺候。对此事实原告却只字不提。妄图想把其没有尽到赡养照顾母亲义务的基本事实抹去。以达到其和答辩人以及小妹平等、平均分割父母遗产的野心。在母亲瘫痪在床,需要她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她却跑到宁夏贺兰去传销去了。2015年10月当母亲病危,生命垂危时,答辩人为了让母亲能见上原告一面,通知她回来,而她回来2天母亲就去世了。她却为了个人的生活丢掉孝道和不尽法定义务。且母亲后事刚处理完,就威逼、吵闹,向父亲要钱,拿到钱后就匆匆的又回宁夏贺兰了。其有什么资格还理直气壮的要起诉,主张分割三分之一的遗产。对于此基本事实,按照《继承法》以及新实施的《民法典》原告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其没有资格主张依法分割三分之一。2、答辩人的母亲去世后,父亲平时的生活是答辩人和小妹一起照顾的。特别是父亲去世前的6个月,父亲大小便失禁,大便不能自己排,几乎每次都是靠答辩人亲自用手指头扣的。和小妹秦某3一起生活,但小妹是一个没有结婚的女子。作为长兄的答辩人怎么能让小妹做这些事情呢?父亲的大部分照顾还是答辩人和小妹秦某3,根本不像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因被告两人都在工作,只有原告现已退休有时间,所以每次父亲住院,原告都从郑州赶回在医院陪护,被告两人也趁轮休下班时间去医院陪护”原告的这一说法,不知是否感到亏心。在父母亲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原告在宁夏贺兰搞传销,2016年由于政府打击传销力度增大,回来后又到郑州和其女儿一起生活(正如诉状所称)。其回许昌的时间是少之又少。哪像原告所称的,父亲住院大部分是她伺候的。答辩人为了照顾父亲,舍弃了生意。原告却为了争夺遗产,提起诉讼,做出不实的陈述,把自己说成很孝顺,又非常尽孝道的孝子。而事实上,其说法不能成立,更缺少事实根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事实上,在2020年10月24日,答辩人的父亲病危,答辩人和小妹将父亲紧急送往医院,并住进重症监护室,通知原告。可是其辩称他有事情,直到2020年10月26日晚上6点才回许昌,2020年10月30日父亲抢救无效去世。父亲弥留之际,是答辩人一个人在照顾着父亲,2020年10月30日6时,父亲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我急忙通知原告和小妹,当她们二人到达医院时,父亲已经离世。原告却口口声声称,她退休了有照顾父亲,这话说得也不惭愧,常年不在父亲身边,她却声称照顾父亲多,这简直是笑话。因此,原告的诉称不属实,甚至是与事实相悖,其主张同样不能成立,其同样没有资格和答辩人平均分割遗产。

二、答辩人的父母均是普通的工人,挣钱养家糊口能力有限,因此我们家经济条件有限,而我身为长子、长兄,从成年以后就协助父母承担前家庭的重担。努力的工作挣钱,改变家庭经济状况,对原告以及小妹关爱有加。2003年我家买水语花城的房子,房价7万元,我父亲手中有3.5万元,我出资3.5万元,共同买下了这个房子。如果原告能念其亲情的话,可以扪心自问,答辩人为这个家承担了多少义务,付出了多少?为照顾父母放弃了生意,对此原告没有资格和答辩人讲条件,主张**均分割父母的遗产。况且由于原告自己的债务问题,还让父母和答辩人跟着受到外人的骚扰,使父母和家人受到伤害。不错,原告作为父母的女儿,有权利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但父母有病,特别是有重病,需要其照顾尽赡养义务时,其却远离父母。还声称自己孝顺,尽了赡养义务,原告的说法难道不感到心亏吗?更不能让人接受的是,原告只强调自己有继承权,对于基本的人情和亲情完全漠视和蔑视。其出嫁离开家,在处理父母后事时收取的礼金是要偿还的,哪有不讲礼尚往来的道理。在父亲去世三七忌日,是2020年11月19日在饭店答谢客人的宴会上,客人尚未走完时,原告就急不可耐的要求算账分割礼金,原告的这一做法是否太过分,是否太过市侩。是否太没有亲情?是否太强调金钱了?

三、原告只强调要分割遗产,对父母在患病期间需要原告照顾时,原告却以各种理由推卸逃避责任,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主张分割遗产时应当相应的少分。父母的遗产也只有仓库路水语花城一处,原告诉称另外一处,父母生前已经处置,原告在无理的指责,毫无意义(在此考虑达亲情不再多说)。在答辩人的父亲母亲长期瘫痪在床,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原告却远离父母,异常疏远,冷漠推卸责任。却只强调其继承权利,按照《继承法》以及新实施的《民法典》1130条等相关规定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少分,不能让不讲人情,不尽义务的人占便宜。如今原告自己的生活一团糟,再来搅和、状告答辩人,原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总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不够客观,甚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充分考虑原告在父母长期卧床,答辩人和小妹长期护理尽孝道,而原告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判令其少分或不分,合理的、合法的彻底分割遗产,以免日后再产生纷争,浪费司法资源,妨碍社会和谐。

被告秦某3辩称:秦某1、秦某3、秦某2系亲兄妹关系,因父亲去世后,秦某1要其兄秦某2把父亲去世礼金账结算下,该还的人情要还,钱用在哪儿心里有个底;我提出父亲生前曾对亲戚朋友说过房子给我的事,我要求房产明晰,过户给我,但是其兄秦某2不同意;其姐秦某1因父母亲在世时照顾的少,自愿退出继承房产,秦某1同意过户给我。我们协商父母亲的房子过户给我,哥姐都有居住权,其兄秦某2不同意,后不欢而散。父亲的身份证、墓地证、死亡证明及我和父亲的户口本等重要证件都在其兄秦某2处以办理父亲后事及领取父亲抚恤金为由存放。父亲三七当五七答谢亲朋宴席后当天下午,秦某1和其嫂苏爱荣在饭店发生争吵,后其兄嫂又回父亲处找秦某1大吵大闹,因怕再继续闹下去,我让原告秦某1和其女儿女婿回郑州,劝解兄嫂后各自回家。

父母亲有两处房产,一处位于外贸粮油家属院,由哥家居住;一处位于仓库路水语花城A2号楼(原鸿源公司集资房)。外贸粮油家属院的房产,哥和他的儿子带着父亲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过户给哥,等我知道后房子已经又被哥过户到了他儿子的名下,理由是为了孙子上学。其间父亲告诉我,哥和侄子带父亲曾去市民之家二次,父亲说过买房子哥出过一些钱,我同意过户给哥了可以,但是后来他们带着父亲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还是过了户,之后哥又将房子过到其儿子名下并做了房产抵押,见到调解书后才知道哥说房子是父亲卖给他的,具体的情况父亲没有给我说,只给我说了哥和侄子带他去市民之家二次签了字,至于房子怎么办理的我并不知情,但房子已经过户给哥。

从小到大,我一直和父母亲居住生活在一起,没有离开过一天,没有遇到合适的人也就没结婚,母亲说过没有合适的就跟着他们,加之后来母亲重病需要照顾,也无心自己的事,婚姻于我而言随缘。

2013年6月起至2015年9月母亲去世,二年多的重病期间都是我在竭尽全力照顾,母亲得了最高等级的重病,全身瘫痪,四肢不能动,不能说话,不能表达思想,看着她的痛苦我却无能为力,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母亲照顾好(没有照顾过最高等级重病的人根本无法感同身受)。我很为母亲难过,为什么老天这样折磨母亲!为什么?父母亲身体好时不需要照顾,得了重病我必须照顾好他们,这是我应尽的义务。哥和姐有自己的家庭,没有时间像我一样每天守着父母亲,哥在母亲重病期间也时常回来照顾,每次住院都是我和哥在医院看护照顾直至父母亲去世。母亲重病的两年多时间里,原告秦某1一直在外地居住生活,没在家照顾母亲,每次都是父母亲住院情况危急哥打多次电话才回来。2020年7月父亲住院期间,同病房一个病人儿子和姐认识,晚上两人看护老人竟然还在病房喝酒,父亲很生姐的气!因为工作忙,我请假也不方便,父亲为了让我安心工作,只能忍着。照顾父母亲是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来没和哥姐计较过什么,尽孝是各自对父母的心。我也从来不想麻烦哥和姐,实在是我自己承担不了,我才打电话告诉哥,自己能做的都自己做。总想着他们有各自的家庭,各自的事情,没有时间和精力像我一样全身心的照顾父母亲。对于父母亲,他们想管就管,各自尽心吧。许多家庭都是不照顾父母亲的出钱,而我们家却不是这样,原告秦某1曾说过谁都不能阻挡她挣钱,那么原告秦某1为了挣钱,有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父母亲住院未曾出过一分钱,未尽到照顾父母亲的责任,原告秦某1对父母付出了多少?原告秦某1既然为了继承父母亲房产和抚恤金起诉到法院,那我们是否也算笔账,母亲重病期间找个护工每月6000元还不一定有人干,那么是否让我和哥照顾母亲重病期间两年多未工作的护理费误工费等也算下账呢?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房子过户给我哥不同意。二套房子,哥已经占有了一套,这套他不同意过户给我,哥说这套房子不分就这样!哥说要下来住,各自有各自的家庭和生活,住在一起也不方便,而且还会生气。我不想因房子老了再生气。

父母在时我有他们二位亲人,父母亲不在了,我什么都没有了,唯一父母留下的房子而今也要被分割,我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家庭,没有钱,如果房子也要被分掉,让我住在哪里?怎样生活?原告秦某1和哥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谁为我考虑过?只为一己之私,置亲情于不顾!没有了父母便什么也就没有了!

原告说父亲去世时间2020年10月29日,是错误的!正确时间是2020年10月30号早上六点。2020年11月4号父亲过世第六天,一七都不到,原告秦某1和我商量让哥回来协商礼金、抚恤金和房子的事,姐说房子只限于我们兄妹三人住,如果哥同意我们就一块去办理过户手续给我,哥姐二人都有居住权;姐说父亲的钱一人一份,但哥不同意,没有协商成。

父亲曾给我说过,哥当时说过楼上的房子给他,楼下的算小华的(我的小名),这是父亲生前告诉我的,我想如果不是当时哥这样承诺父亲,父亲是不会让楼上房子给哥的!母亲在的时候就说过房子给我,但是我怕生气,就没说,也没想过那么多,后来母亲重病不能说话不能表达也就没再提及此事。我告诉父亲,有他在我就什么都不怕。父亲曾说过给我立遗嘱的,但是父亲身体尚好,立遗嘱总感觉对父亲不好,也就一直没提这事。兄妹中我最小,也是跟着父母亲生活最多,时间最长的,我知道父母亲的心,父母亲对我非常的爱,如果他们还在,我敢说,他们一定会让房子过户给我!于情于理于法于父母亲的遗愿他们都是同意房子给我的,我有许多时间和机会带父亲去过户,但我只想父母亲长命百岁,有什么能比父母亲的命重要呢?我不争不抢,该是我的谁都拿不走!最后一次父亲住院,我和父亲都以为这一次和以前一样治疗一段就会好的,之前很多次危急父亲都挺过来了,但没想到,这次父亲竟匆匆的去了……许多事都还没来得及说,没来得交代就匆匆去了……留下这些事让我独自去面对。

2021年3月29号下午,我和哥来法院进行调解,我以为姐在郑州,没想到已经提前到了法院,真的是连家都不回了,彻底是要与这个家做个了断!为了钱,什么都不顾了,看到原告的真正目的我真的无比难过!原来原告秦某1说的房子过户给我变成了现在房产自己估算70万她要三分之一,礼金、抚恤金等都要三分之一,如果房子给我,她已经为我的后半生安排好了要还她的账!看到过一句话,凡是父母过世争房子要钱的都是对父母生前不尽孝的,的确是这样!为了钱把事做绝!原告秦某1这一辈子做事从来都是只达目的,不计后果!这是她一向对人处事的原则!够狠!够绝!父母不在家也没了,我只想留住父母亲辛苦一生留下的房子好好生活,让父母安心,这都不行吗?

原告起诉书中的住址不对,原告秦某1一直住在郑州,不是经常回许,一年之中回来不过三五次。每次父母亲住院都是哥打多次电话才回来。

原告秦某1因欠外债,卖掉自己在许昌的房子,2017年9月份女儿出嫁后,随女儿在郑州租房居住至今。曾因欠外债,被债主多次来我父亲和哥家讨要,给我和父亲及哥带来了很大麻烦,原告秦某1卖掉自己房子,电话换号,债主找不到人就来父亲处讨要,有次债主又带着儿子、女儿、女婿来父亲处讨要,原告秦某1躲在父亲卧室不敢出来,让体弱多病的父亲和我出来替她挡事,债主怕闹出事只好带人离开。母亲的抚恤金拨付后用于买墓地的钱,原告秦某1为了还债,想要挪用,父亲和我不同意,便给父亲大吵大闹和我生气。

原告秦某1给我二选一的选择,要么和她一块起诉哥,要么我放弃,我说我不参与,我想要亲情,我想协商不想走法律途径,但是这种家事没人愿意管,既然起诉到了法院,那就请法庭公正判决吧。

原告秦某1说新的民法典没有第三人之说,所以我就成了被告。她说取得房产,会让她的一份给我,真是为我吗?是为了你急辣辣想要的钱吧?

母亲重病期间,因哥和父亲都同时住院我又要给母亲出去买药,母亲一人在家我不放心,只好请邻居秀云姨和满堂叔帮忙照看下母亲的时候,你在哪里?去玉皇岭祭奠父母亲你都找不到墓地在哪,父亲百天祭奠时你提都不提去的事!母亲需要照顾的时候你在哪儿?要钱要继承权的时候你有大把的时间和精力是吧!问问自己的良心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宋美娥与配偶秦明成共生育一子二女,即长子秦某2,长女秦某1,次女秦某3。2015年9月28日宋美娥去世,2020年10月30日秦明成去世,该二人均未留有遗嘱。二被继承人生前拥有位于南关办事处仓库路××号(水语花城2幢东单元一层西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秦明成名下。二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次女秦某3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秦某2和秦某1均认可秦某3对父母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诉讼中,原告秦某1申请对该套房屋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7760元。经鉴定,2021年6月18日,许昌宇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许宇估字(2021-00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评估价值为单价5820元/㎡,总价为726045元。

另查明,截至2021年7月14日,秦明成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共有存款51105.96元。其中,账号为41×××04的账户有存款20405元,账号为62×××37的账户有存款93.46元,账号为41×××04的账户有存款10202.5元,账号为41×××05的账户有存款10202.5元,账号为41×××03的账户有存款10202.5元。其中账号为41×××04的20405元的存款存单在被告秦某3处,且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均认可是父母生前给被告秦某3的。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秦明成的抚恤金为72000元,已由被告秦某2领取。

以上事实有原告秦某1提交的出生登记表、户口登记表、火花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许房权证市字第××号)、收款收据,被告秦某3提交的日常生活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继承人宋美娥、秦明成均未留有遗嘱,二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被告秦某3共同生活,被告秦某3对二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被告秦某3对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多分。综合考量本案情况,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院酌定被继承人秦明成名下的位于南关办事处仓库路××号(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由被告秦某3继承50%的份额,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各继承25%的份额。秦明成名下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账号为41×××04的存款20405元系原被告父母生前赠予被告秦某3,故归被告秦某3所有。秦明成名下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账号为62×××37的存款93.46元,账号为41×××04的存款10202.5元,账号为41×××05的存款10202.5元,账号为41×××03的存款10202.5元,以上共计30700.96元,由原告秦某1继承7675.24元,被告秦某3继承15350.48元,被告秦某2继承7675.24元。

对于抚恤金,因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支付,不属于遗产,但原告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分割,考虑到被告秦某3与二被继承人一直共同生活,对二被继承人照顾较多,本院酌定被告秦某3分得抚恤金的50%份额即36000元;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各分得25%份额即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秦明成名下的位于南关办事处仓库路××号(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由被告秦某3继承50%的份额,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各继承25%的份额;

二、秦明成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账号为41×××04的存款20405元归被告秦某3所有。秦明成名下遗产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账号为62×××37的存款93.46元,账号为41×××04的存款10202.5元,账号为41×××05的存款10202.5元,账号为41×××03的存款10202.5元,以上共计30700.96元,由原告秦某1继承7675.24元,由被告秦某2继承7675.24元,由被告秦某3继承15350.48元;

三、被继承人秦明成的抚恤金72000元由原告秦某1分得25%即18000元,被告秦某2分得25%即18000元,被告秦某3分得50%即36000元。被告秦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某118000元,被告秦某336000元。

四、驳回原告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0元,鉴定费7760元,共计1998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4995元,被告秦某3负担9990元,由被告秦某2负担4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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