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60-202。 法定代表人:温超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洲瑞,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庆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