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州市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阳光嘉园42号楼东一号。
法定代表人:冀洪祥。
被告:胡斌,男,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胡维亮,男,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州市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胡维亮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青州市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州市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青州市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