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住所地:吴川市梅菉镇人民东路。
负责人:董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炎,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曾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诉被告曾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