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书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祥,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春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盐城市亭湖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系被告陈明之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人民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荣诉被告薛春云、陈明,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书荣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春云、陈明,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书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由原告刘书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