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德杨,男,****年**月**日出生,土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左治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韦德杨诉与左治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35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左治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建房费26000.00元和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0元。在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6月8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一、左治华提出用其每月工资收入支付给韦德杨直至还清为止,韦德杨同意;二、案件执行费290.00元从左治华的工资中支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魏如鑫 书记员文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