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浠水县宜生商行,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5MA4BHYXXXD。
经营者:马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民,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181110112,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周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浠水县宜生商行与被告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浠水县宜生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