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新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武,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立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城立,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城县天义镇。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新振、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9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429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新振、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