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蒋江雄,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桂03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江雄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时间有误)起至(时间有误)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交付鹿州监狱执行,(调监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9年3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九个月,(剥权有误)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79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蒋江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蒋江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蒋江雄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江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2018、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江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蒋江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 增 儒
审判员 廖军
审判员 文曙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