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洋。
被执行人白露松。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洋与白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露松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北侧紫薇风尚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白露松(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未央区凤城五路以北、常青二路以南、紫薇风尚二期(预售证号:XXXXXXX、房号:XXXXXXX、合同登记号:YXXXXXXX)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田东升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