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恩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苏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审理经过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张恩绮与苏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苏芸名下的银行存款74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后经查询被执行人苏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社保、房产、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