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庆,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升华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全福居委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鲁0112民初7720号民事裁定,驳回杨升华的起诉。杨升华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鲁01民终2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杨升华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鲁民再80号民事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238号民事裁定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7720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升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高、逄璇,被告北全福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04年7月22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向原告安置剩余未安置面积共计65.17平方米的房屋;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升华,曾用名杨强华。因济南市历城区北全福旧村改造工程建设,原告的房屋被划入改造范围内。2004年7月2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在拆除原告合法房屋后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原告固定安置在北全福居民小区内,同时还约定了具体的安置面积及安置房屋套数等其他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的房屋拆除,但被告却一直迟迟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书》之相关内容,未对原告进行相应安置。2019年6月,原告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对北全福旧村改造项目展开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北全福居委会的土地已于1992年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得知被告既是用地单位又是建设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在此北全福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中,也是具体的安置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北全福居委会辩称,双方于2004年签订安置协议书,原告合法建筑面积69.3平方米,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给原告安置了84.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实际安置面积为84.2平方米,已经履行完毕了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升华曾用名杨强华。2004年7月22日,北全福居委会(甲方)与杨升华(乙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因北全福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需拆除乙方北全福住宅房,经核实正式合法建筑面积为69.30㎡,为合理解决乙方拆迁安置问题,双方协议如下:甲方将乙方固定安置在北全福居民小区内,乙方同意甲方以分组抽签的形式分配楼房;甲方安置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乙方按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互不找差价的办法,实行产权调换,产权归己,储藏室本居居民按建筑面积300元/㎡收费,外来购房的按600元/㎡收费;甲方按乙方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乙方二室一厅(84.20㎡/65.17㎡)贰套,共计149.37㎡;如遇因房屋结构造成的超安部分,15㎡(含)内,按600元/㎡收费;15-60㎡(含)按800元/㎡收费;60-80㎡(含)以内的,按1500元/㎡收费,超80㎡以上的,按2200元/㎡收费,此费安置前交清,在合法建筑面积内少要房或放弃安置的,按1500元/㎡对其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时根据合法建筑面积选择房型,分房原则上按抽签的形式进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杨升华通过北全福居委会组织集体抽签的方式,分得面积为84.20㎡的房屋,原房产证内面积已得到全部安置。2020年11月4日,北全福居委会针对《北全福社区拆迁安置“超安部分”剩余面积处理方案》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该方案进行了表决,11月5日公示,方案内容为“1、对居民未利用完的80㎡超安面积,根据每户剩余平方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2、补偿标准为每平方9900元”。如杨升华房产证内面积已全部安置完毕的居民,按照上述方案,对“80㎡超安面积”剩余面积(房产证面积+80㎡-已安置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99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杨升华作为产权人同意方案的内容并在该方案上签字确认,其剩余的65.1㎡已经按此方案进行了货币补偿,其也认可收到了补偿款644490元。但认为补偿数额过少,认为北全福居委会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其差额。北全福居委会认为杨升华的房产证内面积69.30㎡已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得到了安置,并享受了因房屋结构超安部分的优惠政策,领取了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方案》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升华与北全福居委会于2004年7月22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系村民自治的旧村改造项目,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形成拆迁安置方案,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合法有效。杨升华被拆迁的原房屋产权证内的面积已得到安置,现因规划等原因,北全福居委会所建回迁安置房屋无法满足其与居民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的安置需求,为此北全福居委会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11月经民主表决通过了新的《拆迁安置方案》及《北全福社区拆迁安置“超安部分”剩余面积处理方案》,上述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并已实际实施。原告房产证内面积已全部安置完毕,按照对“80㎡超安面积”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9900元标准已得到一次性货币补偿。北全福居委会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安置并补偿完毕。杨升华在领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时未提出异议,其现在主张北全福居委会应补偿其市场差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升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杨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宝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