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发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王雪琴,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孙彦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发金与被执行人王雪琴、孙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发金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发金于2021年8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恢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琢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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