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发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王雪琴,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孙彦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发金与被执行人王雪琴、孙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发金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发金于2021年8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恢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琢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