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众合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中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施丽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众合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施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中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施丽华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