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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史桂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沙珠玉乡珠玉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石万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详,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桂云与被执行人石万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石万会向原告史桂云给付欠款3950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9503元,申请执行费为4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石万会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石万会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0日经向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石万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18日、8月26日经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万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4日、7月12日、9月2日经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石万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石万会名下所持有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石万会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石万会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石万会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交通路苑小区物业办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石万会未在该小区登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史桂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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