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2号。
责任人:姜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意,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华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周正村。
法定代表人:李奎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沈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华源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周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70478943C。
法定代表人:曹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雪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奎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春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华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华源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奎阳、吴继梅、李奎刚、孙雪丹、李奎志、苏春雨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0734元,减半收取8036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