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承德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小营镇二道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E1B6B3X。
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5号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6556558U。
法定代表人:陈明超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尹德满,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双桥区人,住双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承德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德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尹德满价值24000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并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尹德满价值24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尹德满24000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