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廖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廖平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湘0724执994号,于2020年9月22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张军、廖平平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廖平平有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军、廖平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廖平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该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24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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