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六路以东、海港路以南海港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450093XD。 法定代表人:于庆华,执行董事。 被告:郝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临淄区凤凰镇福源钢结构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QWYNBXG。 经营者:郭倩倩。

审理经过

原告刁城与被告郝建斌、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淄区凤凰镇福源钢结构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刁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刁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洪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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