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惠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臻宇,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姚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惠银与被执行人姚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263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士军已履行10000元。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姚士军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姚士军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士军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7月27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韧
审 判 员 姚 侠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