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山西省山阴县人,现住山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山西省山阴县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山西省山阴县人,现住山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解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武某、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6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解某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解某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因其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未获批准,再次通知其交费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解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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