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负责人:王某1,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诉被告王某3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