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商都4-1A-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治国。

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福宁村南二组。

经营者:徐智超。

被执行人:徐志超,男,****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徐志超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货款17502元,并以货款175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支付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127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64元,以上共计17793元。但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徐志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徐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志超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8号楼701室(预告登记)的房屋产权,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志超限制高消费。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因被执行人永宁县闵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徐志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英豪宏发厨具经营部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永宁县闵宁镇鸿顺百姓生活超市、徐志超财产线索,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我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104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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