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晨光众邦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十户滩镇玛桥小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符永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晨光众邦碳素有限公司销售员,住石河子市一四七团。
被申请人:邹平金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王少唐村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晨光众邦碳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平金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2260243XXXXX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邹平黛溪三路支行)内的财产502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新疆晨光众邦碳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晨光众邦碳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邹平金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2260243XXXXX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邹平黛溪三路支行)内的财产502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30元,由申请人新疆晨光众邦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