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常琴。

委托代理人:李洪,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娅,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淑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玉亭。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常琴因与被申请人王淑云、栾玉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常琴申请再审称:王淑云、栾玉亭原审时提供的照片不是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照片内容不是陈常琴书写,不能证明借款事实,二审用推定的方式认定欠款的事实存在错误。2013年9月17日陈常琴通过银行汇给刘辉1万、9月23日汇给栾玉坤10万元,该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审法院不能据此认定陈常琴给付王淑云、栾玉亭的款项是偿还欠款。证人栾玉坤、栾庆福、范兆荣与王淑云、栾玉亭具有血缘关系,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淑云、栾玉亭提供的照片上显示的内容,无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无欠款形成的原因、无给付事实及时间,故该照片显示的内容仅是一份记帐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依据不足。

综上,陈常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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