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古城镇羊圈铺村2区。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古城镇羊圈铺村2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大平与被告李**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大平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大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大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大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