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杨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与被执行人杨丹、杨林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前,本院依被执行人杨丹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以(2021)辽0604执保5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杨庆国的银行存款62000元,现被执行人杨丹、杨林未履行本院(2021)辽06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杨庆国的银行存款501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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