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宝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张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薛卫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孙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孙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森、张玉柱、薛卫册、孙浩、孙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冀0128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庆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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