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多德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六十六号。
经营者:白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太谷区居民,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钢,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晋中新磊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堡新街18号201。
法定代表人:郭一。
审理经过 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多德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晋中新磊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多德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4元,减半收取7652元,由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多德建材经销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