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胜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胜利缴纳罚金328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
2、2021年5月7日、5月8日、5月24日、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胜利有豫H×××××比亚迪牌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车辆无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无有价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7日、6月10日分别通过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以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