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才让某某,男,现住甘肃省碌曲县。

被告:才某某知,男,住甘肃省夏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才让某某与被告才某某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才让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让某某以与被告才某某知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才某某知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才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让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南木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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