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山津航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福街(3号路)南海平路(10号路)东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79418340XP。 法定代表人:金东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露,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6515970XR。 法定代表人:杜宝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山津航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津航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沧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津航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所有的价值33253433.3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津航疏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