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中信大厦业主委员会。 被执行人:肖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飞存款、应收款项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肖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