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普合中,女,藏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峨堡镇芒扎村牧民。
申请人:罗藏华日旦,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峨堡镇白石崖村牧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普合中、罗藏华日旦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人普合中因同居关系纠纷,于2021年6月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共同财产有牛9头(大母牛8头、牙日牛犊1头)、羊28只、车牌号为青C33610五菱牌小货车一辆,其中,申请人普合中分得牛9头(大母牛8头、牙日牛犊1头),其他财产归申请人罗藏华日旦所有;申请人罗藏华日旦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普合中给付其他财产折价款70000元。
二、共同债务50000元,由申请人普合中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普合中、罗藏华日旦于2021年6月2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