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6584271524Y。
法定代表人:朱照,支书兼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阳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曹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良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曹阳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良仲、刘正发、吴国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